監護輔助宣告
▲為什麼需要監護/輔助宣告?
因小胖威利(智能障礙者)病友可能會面臨以下情境,例如:簽署來路不明文件、被利用為人頭、房地產被出售、被詐騙......等,都是因其判斷力與表達能力不足,導致其權益受損。而監護或輔助宣告,能從法律層面保障病友的權益。
- 什麼是監護宣告:
被宣告者即為無行為能力人,其所有法律行為由監護人代為處理。從生活用品採買到房產管理(例如:看醫生、購買生活用品、重大消費行為、居住安排、財產管理等),全部都由監護人處理。
- 什麼是輔助宣告:
被宣告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於部分事項(可自行設定,或由法院指定)需要有人與他討論並給予適當的建議,陪伴他做出最好的選擇。尤其牽涉重大法律行為,都需要由輔助人在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,例如:擔任保人、股東與董事、買賣動產與不動產、打官司等。
-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差異?
- 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?
本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(即父母、祖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、 兄弟姊妹、堂兄弟姊妹等)、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、 檢察官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。
- 要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?
向應受監護/輔助宣告人居住地的地方/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。(請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各法院資訊)
- 需要檢附那些文件?
- 聲請狀。(可參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「聲請監護宣告」、「聲請輔助宣告」;或直接洽詢各地少年及家事法院的訴訟輔導科)
- 應受監護宣告人、聲請人、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 1 份。
- 應受監護宣告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身障證明影本。
-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。(例如: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清冊)
- 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,並應檢附「同意書」及「親屬系統表」。(可參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「親屬會議同意書」、「親屬系統表」格式,並請依實際狀況修正)
- 聲請費用:
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1,000 元。(不含醫療鑑定費用)
- 主要流程:
- 其他:
- 法院為監護/輔助宣告之審理,會委請專業醫師為鑑定,鑑定費用由聲請人繳納。(各院所的鑑定費用不同)
- 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,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應於2個月內,聯名將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呈報法院;監護人聲請期間,如法院認為有必要,可延長呈報的期間。(請參考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099 條)
- 監護人不可將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做股票、基金投資用途。另如要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,需另外向法院聲請許可後始得為之。(請參考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1 條)
- 如果監護人不能勝任監護職務,可主動向法院聲請辭任,或由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。(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6 條及第 1106 條之 1)
- 參考資料:臺北地方法院監護宣告程序(點此下載)、臺北地方法院輔助宣告程序(點此下載),各法院可能略有差異。
如需進一步諮詢相關問題,請洽本會社工 (02)2218-5058分機12。